通讯员:吴子芳责任编辑:王鑫 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于年11月12日至13日在雁栖湖畔北京律师学院组织了“影视行业著作权相关问题”短期培训。 11月13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马里兰大学法律博士孙远钊先生应邀以“美国著作权法制最新发展”为主题进行培训。著作权委员会副主任刘瑛律师担任主持人,主任王韵,副主任张杰、孙茂成,秘书长吴子芳,副秘书长王星超、汪璇等著作权委员律师与近两百余名关心著作权纠纷司法审判实务的北京律师们一起参加了培训。 孙远钊教授首先简单介绍了美国著作权保护结构。在三权分立的美国,立法、司法、行政均在著作权保护领域发挥着各自的职能,此外,利益组织、学术团体等亦参与其中,有效地刺激了立法品质的提升。由于其判例法的传统,各级联邦法院自然在著作权保护领域占主导地位。 孙远钊教授以判例和理论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就目前美国著作权领域内乃至国际著作权领域内容最为重要和前沿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介绍。 一、避风港制度 避风港制度在制定之初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其他各方相互妥协的产物,并非一劳永逸地解决根本问题。该制度主要是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则上没有积极义务对其服务范围内的内容进行审查。孙远钊教授还提到了国内学者对“红旗”测试的误读,他指出“红旗”测试并未直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而仅仅是立法理由说明中的介绍,并不是认定侵权的标准,而更多地是为认定侵权提供一个参考。关于如何进行通知,孙远钊教授介绍了Lenzv.UniversalMusicCorp.案,其判决结果要求权利人在寄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特定网页或网址的通知时,必须先行考量该网页或网址是否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这个判决在美国境内引发了很大的争议。除了对权利人的额外要求是否会既有的微妙平衡造成一定的冲击,形同变相要求权利人扮演“网络警察”的问题外,还有法院认为“合理使用”不再只是一个诉讼中的抗辩手段,而是一个法律授予的“权利”。不过法院并没有解释合理使用人的独创表达在哪里,从而可以产生一个与权利人相对抗的“权利”。这已让市场产生了一定的疑虑,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接受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这些疑虑与争议只好留待未来去进一步厘清了。 避风港制度使得利益各方的矛盾得到了暂时的缓和,但并未彻底解决问题。以美国最重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谷歌为例,其每年所收到的来自权利人的通知总数在年由-08年的数十或逾百陡然激增至亿万级,年通知数量为约3亿6千万,年约为7亿7千万,今年的新高峰则是9月20日,通知数量在1小时内就超过了万。谷歌认为即使其拥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管理制度,这些通知也不可避免地有0.01%的概率因处理不及时而使得谷歌成为潜在的被告。以年的数据为例,按照万分之一的诉讼案件转化率,谷歌在一年内将面对7万7千件潜在的诉讼案件。如此之频繁的诉讼远远超出了一般企业的承受能力,这势必变相提高了互联网领域的入门标准,使得该领域成为寡占甚至独占的市场,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二、取用(接触)提供权 孙教授介绍到著作权是排他权,即排除他人实施某行为的权利,其核心指向的是行为。取用(接触)提供权则是排除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如果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CopyrightTreaty,WCT)第8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第10、14条的规定,在中国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实是包含了对两种行为的排他权利:向公众传输(郑州治疗白癜风医院银川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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